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生園”)是一家專注于生產糕點、餅干等休閑食品的企業,其“冠生園”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然而,近年來,重慶紅伊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伊人”)以及南岸區雅福鏈食品超市(以下簡稱“雅福鏈”)涉嫌侵犯了冠生園的商標權,并采取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冠生園的商業利益受到了損失。上海法律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案情概述
據悉,紅伊人在其產品包裝上采用了與冠生園商標近似的商標圖案,并將其產品銷售至上海市場。而雅福鏈則在銷售紅伊人的產品時,未對其商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并未明示商品的生產商和授權情況,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面對這一情況,冠生園將紅伊人、雅福鏈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標權,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法律分析
商標權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人應當依法享有使用商標的專有權。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以同類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并以此進行商品交易等商業活動。”
上述規定明確了商標權人的專有權,即只有商標權人才能使用其注冊商標。對于未經授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權侵權行為。
在本案中,紅伊人的商標圖案與冠生園商標近似,存在對冠生園商標的侵犯行為。因此,冠生園可以據此要求紅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正當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假冒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商品名稱;(二)虛假陳述有關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效果、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等信息;(三)誤導、混淆他人的商品,或者惡意詆毀他人的商品聲譽;(四)以低于成本、無償贈送等不正當手段進行銷售;(五)其他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根據該法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假冒、虛假宣傳、誤導混淆等行為。在本案中,雅福鏈未對銷售紅伊人產品的商標進行核查,也未明示商品的生產商和授權情況,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了冠生園的商業利益。
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標權人或者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的企業可以要求侵權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商標侵權行為,侵權方應當賠償商標權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理支出。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方應當賠償受影響企業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并支付不正當競爭所得的利潤。
在本案中,冠生園可以要求紅伊人、雅福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等。
三、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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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綜上所述,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紅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區雅福鏈食品超市之間發生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屬于侵犯冠生園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冠生園可以要求侵權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
綜上所述,上海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是當前商業領域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企業應當時刻保持警惕,積極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和品牌形象。同時,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也是保障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們相信,在法律的保護下,冠生園和其他合法經營的企業將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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