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探討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因生育問題引發的離婚糾紛處理方式。針對這兩個問題,上海律師事務所將分別從法律規定、案例分析和上海地方法院實踐出發,進行詳細論述。
一、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請求損害賠償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夫方往往會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認為妻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但是,人民法院并不總是支持夫方的請求。
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婦女有權決定生育。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婦女墮胎或者采取其他不當手段限制婦女的生育權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也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婦女有權決定生育,他人不得干涉,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婦女的墮胎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則不構成侵權。根據《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已婚女性在符合本法規定的情況下,有中止妊娠的權利。夫妻一方或者其他人未經其同意,不得加以限制或者侵犯。”因此,如果婦女的墮胎行為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夫方不得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三、案例分析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該案中,夫方請求妻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醫療費共計9萬元,理由是妻方在懷孕兩個月時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夫方的生育權和精神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妻方的墮胎行為是在符合《計劃生育法》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夫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妻方的行為構成侵權。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夫方的請求。
四、上海地方法院實踐
在實踐中,上海地方法院也對此類案件進行了審理,并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例如,2013年1月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人身自由權、健康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自主權,嚴禁擅自實施醫療行為。對于未經患者同意而進行的醫療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如果婦女的墮胎行為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夫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五、因生育問題引發的離婚糾紛處理方式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情況也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雙方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經過調解,不能消除感情不和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規定明確了在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離婚應當是最終的解決方式。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該案中,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矛盾,妻方不愿意生育,夫方則堅持要生育。經過多次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夫方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方有權提出離婚請求。經過調解,夫妻雙方仍未能達成協議,因此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六、上海地方法院實踐
在實踐中,上海地方法院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處理類似的離婚案件。例如,2016年7月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夫妻仍未能達成協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在經過調解后,夫妻雙方仍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當準予離婚。
七、結論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引發的糾紛以及婦女擅自中止妊娠的案件在實踐中均有出現。對于前者,夫方在請求損害賠償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妻方的行為構成侵權。對于后者,如果墮胎行為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夫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至于因生育問題引發的離婚糾紛,如果夫妻雙方經過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且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生育權和婦女權益的平衡上,我們需要充分尊重婦女的生育自主權和婦女權益,同時也需要考慮到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對于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引發的糾紛,應該盡量通過調解等方式解決,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和婚內財產分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