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的婚戀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少人在結婚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同居生活,并在此期間互相給予彩禮。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這些人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雙方對于彩禮的返還問題。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情況
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情況,如果給付的彩禮金額較大,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返還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要自愿結婚,不得強迫和介入。”根據這一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雙方已經成婚。因此,彩禮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給予的,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所以彩禮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按照習慣或者誠信原則處理。”因此,如果按照當地的習俗,男方在求婚時給付了一定金額的彩禮,且女方沒有表示反對,那么男方的返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關系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因此,如果雙方在給付彩禮時已經明確約定了返還的條件和方式,那么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例如,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是這樣的情況。男方在向女方求婚時給付了30萬元的彩禮,后來因為種種原因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共同生活。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彩禮。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給付的彩禮是在未成婚的情況下互相贈送的,雖然男方未能如愿結婚,但是這不能單方面導致他所付出的財產失去保護。因此,法院判決女方應當返還男方所給付的30萬元彩禮。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情況
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情況,雖然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根據事實上的共同生活行為,也可能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彩禮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彩禮的返還請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酌情考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應當一同管理家庭,共同維持家庭生活。”這表明,在夫妻關系中,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財產的管理和維護,包括彩禮。因此,如果男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與女方有了共同生活行為,那么他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就需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婚姻意愿如果雙方有意在未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男方的返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因為這表明雙方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男方給付的彩禮是為了表示對女方的愛意,是基于建立婚姻關系的前提下給予的。但如果女方明確表示不愿意與男方結婚,那么男方的返還請求就難以得到支持。
雙方的財產貢獻如果男女雙方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男方為女方提供了一定的經濟支持,那么男方的返還請求也應當得到支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給付的彩禮可以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女方不應該單方面占有。
彩禮金額的大小如果給付的彩禮金額較大,那么男方的返還請求也應當得到支持。因為這表明男方在對女方表示愛意的同時,也為女方提供了一定的經濟支持。如果女方單方面保留了這筆彩禮,那么就會導致男方在經濟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但是,如果給付的彩禮金額較小,那么男方的返還請求可能會被駁回。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給付的彩禮不足以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女方單方面占有也不會對男方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
雙方的過錯行為如果男女雙方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存在重大的過錯行為,例如男方有婚外情,或者女方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那么男方的返還請求可能會被駁回。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之間的關系已經失去了信任和尊重,男方給付的彩禮也已經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總而言之,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情況,對于彩禮的返還請求,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予以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三、結論
綜上所述,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對于男方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請求,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予以考慮。如果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且給付金額較大的,應當予以支持。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生活情況,對返還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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