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問題是勞動法領域的一個熱點話題,關于其起止時間及仲裁時效起算點,一直是爭議的焦點。本文上海律師咨詢網旨在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的分析,探討如何計算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及確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
一、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得安排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
2.《上海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照雙倍工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仲裁申請日起計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二、相關案例分析
最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報酬的,應當自用人單位招用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該解釋明確規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申請時效期限,即一年。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糾紛案件的意見》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糾紛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申請時效期限為一年,起算日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日。
三、計算方法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分析,計算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及確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可以采用以下計算方法: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來確定。根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糾紛案件的意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申請時效期限為一年,起算日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日。因此,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日起一年內提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申請,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雙倍工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確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糾紛案件的仲裁時效期間應當從勞動者提出仲裁申請的日期開始計算,到仲裁受理日止。因此,勞動者應當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申請時效期限內,即自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應當從仲裁申請日起計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四、參考案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糾紛案中,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認定該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判決用人單位按照“二倍工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申請時效期限內,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應當從仲裁申請日起計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五、結論
上海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起止時間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來確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工資報酬申請時效期限為一年,起算日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日;確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應當從勞動者提出仲裁申請的日期開始計算,到仲裁受理日止,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應當從仲裁申請日起計算,到仲裁受理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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