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醫療行為中的一種不良后果,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未能按照規范的醫療程序和技術要求,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醫療事故給患者和家屬帶來的身體和心理損害不可估量,對醫務人員的職業聲譽和醫療機構的形象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因此,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需要進行責任認定,并給予相應的賠償。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在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中,如果患者因醫療行為所致的損害屬于鑒定不能時,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醫療事故中,如何判斷損害是否屬于鑒定不能呢?
一、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技術問題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符合下列條件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已經明確告知患者存在風險,并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二)屬于醫療事故,且已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了處理;
(三)損害屬于鑒定不能時。”
該規定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三種情形之一為“損害屬于鑒定不能時”。因此,在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中,需要進行鑒定,以確定損害是否屬于鑒定不能。
二、上海市相關規定
上海市《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應當依據下列情形進行:
(一)患者或者家屬要求鑒定的;
(二)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鑒定的;
(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為需要鑒定的。
鑒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或者人員進行。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和技術水平,鑒定結論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準確。”
上海市《醫療糾紛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鑒定的規定比較詳細,明確了鑒定的情形、鑒定機構的要求以及鑒定結論的要求。因此,在上海市處理醫療事故時,可以依據該規定進行鑒定。
三、案例分析
在實際工作中,醫療事故鑒定中出現鑒定不能的情況并不罕見。以下是一個案例分析。
患者張某因腎結石住院治療,醫生為其安排手術治療。手術后,張某出現發熱、腹瀉等癥狀,并最終因感染導致死亡。家屬認為醫生治療不當,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鑒定,發現張某感染系多重耐藥菌所致,是一種難治性感染。雖然醫生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不足,但是鑒定結論認為,張某感染屬于鑒定不能時,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結論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需要進行事實調查、證據收集、鑒定認定等多個環節。當損害屬于鑒定不能時,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需要嚴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充分保障患者和醫務人員的權益。
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醫療事故鑒定的技術水平,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同時,也要加強醫療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盡可能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保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患者家屬應當保持冷靜,理智對待醫療事故,并積極配合醫療機構的調查工作。如果患者家屬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而言之,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和醫療安全。
最后,上海醫療糾紛律師想強調的是,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家屬共同參與和配合。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的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操作和管理,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當醫療事故發生時,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保護患者的權益,同時也要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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