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一般可認定為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有房屋權利份額。這一認定不僅涉及到承租人和未成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涉及到房屋租賃法律框架下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文上海拆遷律師將從法律案例和法條兩個方面探討該認定的合理性。
一、法律案例
在上海,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一般被認為是幫助性質,并不等同于同意該未成年人有房屋權利份額。這一認定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例如,2014年,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糾紛案件。該案中,未成年人的父親承租了一套房屋,未成年人一直與父親同住。后來,未成年人的父親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履行租房合同,被房屋出租公司起訴。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未成年人與其父親之間的住房安排屬于幫助性質,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有租賃權利,因此未成年人不能成為被告方。
另外,2018年,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糾紛案件。該案中,承租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內居住,后來因為一些原因要終止租賃合同,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提出了房屋租賃權利請求。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承租人允許未成年人在房屋內居住僅屬于幫助性質,并不構成未成年人的房屋租賃權利,因此未成年人的請求被駁回。
二、法律條文
房屋租賃法是我國涉及租賃房屋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其相關規定對于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租賃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協議,租賃人享有使用房屋的權利,出租人則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但是,未成年人在房屋租賃中是否享有租賃權利則需要進一步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受到限制,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應當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文所討論的情況中,未成年人無法自主簽訂租賃合同并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未成年人的房屋租賃權利不應認為是自然存在的。
房屋租賃法第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房屋、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動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未成年人并不是合同當事人之一。因此,未成年人在房屋租賃關系中不享有租賃權利。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登記制度是我國物權制度的核心內容,未登記不動產權的任何人都不能對該不動產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在房屋租賃中,房屋的所有權屬于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因此,未成年人在房屋租賃中,即使具有使用權,但沒有登記的所有權,也不可能具有房屋租賃權利。
總而言之,未成年人在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情況下,僅享有使用權,不享有租賃權利和所有權,這一認定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的。承租人或同住人應當履行好自己的承租義務,同時照顧好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但未成年人不應視為租賃合同當事人之一,不享有租賃權利和所有權。
上海市是中國的一個特大城市,也是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的租賃、銷售等交易進行監管,并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與房屋租賃、銷售等交易有關的事項,向業主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咨詢。”因此,在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有責任對房屋租賃等交易進行監管,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并為業主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咨詢。
此外,根據《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改進建議,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協助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因此,在上海市,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機構,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并要求其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協助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在實踐中,如果未成年人在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下居住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密切關注此情況,確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生活需求,并及時向承租人或同住人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咨詢。如果發現承租人或同住人對未成年人的生活照顧不當,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綜上所述,上海拆遷律師提醒大家,未成年人在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情況下,僅享有使用權,不享有租賃權利和所有權。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有責任對房屋租賃等交易進行監管,確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生活需求,并及時向承租人或同住人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咨詢。如果發現承租人或同住人對未成年人的生活照顧不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成年后未在系爭房屋內居住過是同 | 上海拆遷律師:知青子女戶籍遷入時 |
上海拆遷律師講婦女砍殺7名暴力強 | 上海拆遷律師解讀拆遷反悔不履行 |